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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在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各一名,分别系长女何某甲,次子何某乙。原告于2010年开始发现被告有吸毒的行为,而且被告经常在吸毒后殴打原告。最过分的是,于2014年6月,原被告原本去惠东县民政局协商离婚时,在民政局遭到被告当场殴打。被告还经常夜晚外出搞外遇,对家庭从不负责。种种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伤,经常不敢回家,原被告于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的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一女,长女何某甲归原告抚养;次子何某乙归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纯属无中生有。被告2008年至2012年6月都在原告弟弟那打工,负责登记电器、五金胶等出货情况,并居住在原告娘家。原告从2014年4月份后就没回家,原、被告从那时开始分居。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和被告何某某于2000年自由恋爱同居,并共同生育两个小孩,于2001年6月22日生育女儿何某甲,于2006年1月20日生育儿子何某乙,2006年4月10日原、被告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资料,被告何某某提交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生育有二个小孩,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不和,但原、被告之间并无较大矛盾。原告称被告有吸毒、家暴、外遇等行为,但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彼此信任,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相互尊重,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也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离婚为前提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峥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邹远青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