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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洪与张喜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刘X,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张XX,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