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鹤群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鹤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012号罪犯董鹤群,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滨港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鹤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2013年3月8日,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执字第15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鹤群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鹤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鹤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董鹤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鹤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5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