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建国与于小波、齐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国,于小波,齐泽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823号原告高建国,居民。被告于小波,居民。被告齐泽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国与被告于小波、齐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经归还所借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建国负担。审判员 曹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汝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