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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建国与于小波、齐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国,于小波,齐泽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823号原告高建国,居民。被告于小波,居民。被告齐泽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国与被告于小波、齐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经归还所借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建国负担。审判员  曹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汝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