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佳辉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凯峰毛绒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佳辉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凯峰毛绒制品厂,慈溪市彭龙横机制造有限公司,彭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责人:马海虹。委托代理人:陈亲亲。委托代理人:王来泗。被执行人:慈溪市佳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德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凯峰毛绒制品厂。负责人:阮祝君。被执行人:慈溪市彭龙横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德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德辉。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551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佳辉纺织有限公司、慈溪市凯峰毛绒制品厂(普通合伙)、慈溪市彭龙横机制造有限公司、彭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凯峰毛绒制品厂(普通合伙)已归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600000元,且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承诺免除慈溪市凯峰毛绒制品厂(普通合伙)剩余的担保责任。现慈溪市佳辉纺织有限公司、慈溪市彭龙横机制造有限公司、彭德辉尚欠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497476.54元,并应承担诉讼费6572.50元,执行费13375.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佳辉纺织有限公司、慈溪市彭龙横机制造有限公司、彭德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5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