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国连诉周清安婚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连,周清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连,女,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周清安,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清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清安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清安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工资每月贰千元整,扣至95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郁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