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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许某,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某于2015年7月10日自动履行执行标的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侯审 判 员  乔启勇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