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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志春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13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8号等案件被执行人均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8号案件中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23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0198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23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