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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邹国友与陈汉文,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友,张东明,陈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邹国友,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5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31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汉文,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7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邹国友与陈汉文,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友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国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邹国友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谷 博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泽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