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张红艳,联系电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联系电话0451-8229****。法定代表人:王永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下和解,原告张红艳于2015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张红艳负担。审判员韩根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