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号的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路驶往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方向,20时30分许,途经塘下镇环镇北路陈宅村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林某为逃避检查在卡点前方左转弯,在转弯过程中与拦截在车前方的浙C×××××警执勤车发生刮擦,被告人林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塘下镇广场路“金色阳光KTV”前地段被交警查获。当日20时46分,被告人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法医学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查询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议(代)书记员 潘 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