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袁玉莲与榆林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6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