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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福刑执字第23-1号罪犯唐绍全,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了(2015)福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绍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唐绍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经查,罪犯唐绍全确实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唐绍全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