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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杰与卢廷荣、朱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杰,卢廷荣,朱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韩杰,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卢廷荣,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朱倩,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韩杰诉被告卢廷荣、朱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杰诉称,被告卢廷荣口头挂靠在成都工程检测所,在攀枝花市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被告朱倩从事管理工作。2014年10月24日,原告韩杰经人介绍到被告卢廷荣处打工(做杂工),日薪150元。2014年10月29日7时许,原告韩杰被安排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乐弄村一组(现在的四合)汽车厂院内搬运库房物品。原告韩杰在车上负责取吊车上挂钩的钢丝绳放置物品。11时,吊车在放置钢板时锤头突然向司机及原告韩杰滚来,司机为紧急避险急忙从车上往下跳,原告韩杰也跟着跳下双足着地而受伤。原告韩杰被送往十九冶医院后又转入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尿路狭窄。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韩杰的伤情、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结论分别为:伤者韩杰其致残程度为玖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8000元。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韩杰遂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卢廷荣、朱倩赔偿原告韩杰住院伙食补助费3290元、护理费5697.81元、误工费28200元、残疾赔偿金9752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医药费1331.6元、交通费450元、支架费700元,合计153893.41元。本院认为,原告韩杰陈述被告卢廷荣挂靠在成都工程检测所,在攀枝花市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业务。原告韩杰受被告卢廷荣指派在装车时受伤。原告韩杰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原告韩杰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胥思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