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应伟与熊建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应伟,熊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74-1号原告郭应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熊建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应伟诉被告熊建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应伟撤回对被告熊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应伟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代理审判员  李 牧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