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国一方中药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村分公司医院支付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一方中药材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村分公司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安国一方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玉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村分公司医院。法定代表人柳常伟,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国一方中药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令(2015)东民督字第2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向第三人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村分公司医院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村分公司医院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沙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村分公司医院到期债权中的154507.86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