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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0年10月27日。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委托代理人康艳芬,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俞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