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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付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付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64号罪犯王付群,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付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付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9日20时许,王付群酒后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0KM+315M处,与杨某停放在路边的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杨某车上的乘车人赵某、白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电话报警,王付群坐急救车到医院治疗。经认定,王付群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罪犯王付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付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付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