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彦仁、刘彦菊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彦仁,刘彦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彦仁,男,生于1958年6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刘彦菊,女,生于1953年4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2015)昭化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彦仁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路信用社的存款40000.00元,被执行人刘彦菊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社开源信用社的存款65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彦仁在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路信用社的账户(880***************)上的存款40000.00元,被执行人刘彦菊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社开源信用社的账户(309****************)上的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