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69号原告严某某,女,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喜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