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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继娥与喻培刚劳务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娥,女,1969年9月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不识字,无业,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秦广于,男,1968年2月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系申请执行人丈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喻培刚,男,1974年10月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张继娥与喻培刚(2013)青民初字第81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4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1元、申请费262元,共计24563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