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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发娣诉王石金、朱理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娣,王石金,朱理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徐发娣,女,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徐锋锋(系原告之子),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雪梅,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石金,女,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朱理斌,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娣与被告王石金、朱理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石金、朱理斌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发娣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石金、朱理斌的起诉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发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元,由原告徐发娣负担。审 判 长  曾桂英审 判 员  吴桃荣人民陪审员  李阳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石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