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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宜城市小河镇黄集村民委员会与周爱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34号原告宜城市小河镇黄集村民委员会(下称黄集村)。法定代表人王正山,黄集村村主任。被告周爱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集村诉被告周爱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集村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集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集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集村负担。审判员周有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