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雷、高微微等与马伯金、马柏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雷,高微微,马伯金,马柏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郑雷。原告高微微。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雪骏,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伯金。委托代理人马燕春。被告马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雷、高微微与被告马伯金、马柏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雷、高微微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雷、高微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雷、高微微承担。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思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