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松莲与被告段爱萍、易琳华、谌栾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莲,段爱萍,易琳华,谌栾玉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杨松莲,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龙潭镇云盘街064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7012170029。被告段爱萍,女,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建设路2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40303008X。被告易琳华,女,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建设路2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504070421。被告谌栾玉,女,汉族,1927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洗马乡芽柳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2708183222。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莲与被告段爱萍、易琳华、谌栾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杨松莲负担。审 判 长 舒晓华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