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四仲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四仲字第54号申请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永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锦露,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刘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申请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5)第3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刘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其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黄国坚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银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