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执恢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乔娜与孙翔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娜,孙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乔娜,无业。被执行人:孙翔明,1989年7月17日,个体工商户,地址;普兰店市世纪路西段176-16号。申请执行人乔娜与被执行人孙翔明为民间借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翔明于2015年7月10日已支付30000元,同时乔娜对剩余部分及利息的数额全部放弃,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