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东田电缆有限公司与宗朝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开商初字第8号原告无锡市东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法定代表人谢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员工。被告宗朝平,现下落不明。原告无锡市东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公司)与被告宗朝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田公司诉称:其与宗朝平长期存在业务往来,2013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宗朝平确认尚欠其货款42602.5元,后经多次催要宗朝平分文未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宗朝平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2602.5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宗朝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宗朝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东田公司与被告宗朝平发生电缆买卖业务,2013年12月31日宗朝平与东田公司对账,宗朝平确认尚欠东田公司货款42602.5元,后东田公司多次催要该笔货款未果,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东田公司与被告宗朝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宗朝平尚欠东田公司的货款42602.5元未予支付,导致本案纠纷产生,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对东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宗朝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田公司货款42602.5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宗朝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5元,由宗朝平负担,该款已由东田公司垫付,宗朝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给付东田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徐 瑛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人民陪审员 马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