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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郝×等与赵×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安×,赵×1,徐×1,赵×2,赵×3,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088号原告郝×,男,1952年7月7日出生.原告安×,女,1993年8月7日出生。被告赵×1,女,1932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徐×1,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被告赵×2,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赵×3,男,1961年5月9日出生。被告徐×2,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郝×、安×与被告赵×1、赵×2、赵×3、徐×2、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安×,被告赵×1、徐×1、赵×3、徐×2到庭参加了诉讼。赵×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安×诉称,郝×系徐×3之夫,安×系徐×3、郝×之女。郝×与徐×3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区×路×号×楼×门302号房屋、位于×市×区×路×号×楼×单元×层2号房屋及徐×3名下所有的中信建投基金(资金帐号×)内的资金。徐×3于2014年2月2日病故,徐×3之父徐×4又于2014年12月22日去世。现起诉要求×区×路×号×楼×门302号房屋归郝×继承所有,×区×路×号×楼×单元×层2号房屋归安×继承所有,徐×3名下的基金归郝×所有。赵×1、徐×1、赵×3、徐×2辩称,我们放弃对徐×3遗产的继承份额。赵×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表示自己自愿放弃对徐×3遗产的继承权。经审理查明,郝×系徐×3之夫,安×系徐×3、郝×之女。徐×3、赵×2、赵×3、徐×2、徐×1均为徐×4与赵×1的子女。徐×3于2014年2月2日病故,其父徐×4于2014年12月22日去世。位于×市×区×路×号×楼×门302号房屋、位于×市×区×路×号×楼×单元×层2号房屋及徐×3名下所有的中信建投基金(资金帐号×)系郝×与徐×3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家庭关系证明信、房屋产权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位于×市×区×路×号×楼×门302号房屋、位于×市×区×路×号×楼×单元×层2号房屋及徐×3名下所有的中信建投基金(资金帐号×)系郝×与徐×3的夫妻共同财产。徐×3去世后,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徐×4、赵×1、郝×、安×继承。徐×4去世后,其继承徐×3的份额由赵×1、赵×2、赵×3、徐×2、徐×1等人转继承。现赵×1、赵×2、赵×3、徐×2、徐×1等人均表示放弃对徐×3遗产的继承份额,郝×与安×就徐×3的遗产分割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市×区×路×号×楼×门三○二号房屋由郝×继承,归其所有;二、位于×市×区×路×号×号楼二四二号房屋由安×继承,归其所有;三、徐×3名下所有的中信建投基金(资金帐号×)内的资金由郝×继承,归其所有。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三十三元,由郝×、安×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四百六十六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力人民陪审员    华静人民陪审员    朱晓珠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