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蔡某。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蔡某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到庭提供被告的其他详细地址和通讯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宝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忠永审判员  黄志河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