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明星申请执行建昌县公安局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星。被执行人建昌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泽光,系该局局长。上列当事人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建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单位,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