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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家国与陈青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国,陈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国。被执行人:陈青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青平名下位于象山县泗洲头镇兴洲路35号(房屋所有权证:080394,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象国用(2002)第09-0005号)房产进行了拍卖。2015年6月26日陈方钱(公民身份号码)以19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青平名下位于象山县泗洲头镇兴洲路35号(房屋所有权证:080394,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象国用(2002)第09-0005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方钱(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方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方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陈海波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