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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慧林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慧林,李淑英,刘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52号申请人姜慧林,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淑英,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玉廷,女,193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李淑英的委托代理人)姜正明,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刘玉廷的委托代理人)姜正美,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姜慧林、李淑英、刘玉廷、姜正明、姜正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姜慧林、李淑英、刘玉廷、姜正明、姜正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姜正国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石姜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平里店政字第25-16-001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5330015号】,由甲方姜慧林继承,归甲方姜慧林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