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潘文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枭,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卫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天源,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云程第2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