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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来子诉被告杨梅英、郭亭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杨某某,郭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郭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杨某某、郭某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