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64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411201110232400。被告:胡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