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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市环星塑胶有限公司诉朱前、苏美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环星塑胶有限公司,朱前,苏美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厦门市环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富春。被告朱前,男,成年人。被告苏美侠,女,成年人。原告厦门市环星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前、苏美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厦门市环星塑胶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于2015年7月10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前、苏美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环星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环星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前、苏美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厦门市环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 审 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陈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