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永林与祁本东、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林,祁本东,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朱永林。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本东。被告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本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林诉被告祁本东、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永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梦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