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大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组诉黄维善、刘占奇、第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居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大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组,黄维善,刘占奇,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居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大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组。负责人刘磊,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东大八组组长。被告黄维善,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占奇,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付显义,系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大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组诉被告黄维善、刘占奇、第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居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大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组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维善、刘占奇、第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