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粟立勇与被告王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立勇,王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20号原告粟立勇,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道鸿、景栋臣,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代春,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立勇与被告王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粟立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