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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世群诉与被告陈廷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群,陈廷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425号原告陈世群,男,汉族,现住屯昌县屯城镇。被告陈廷庄,男,汉族,现住屯昌县屯城镇。委托代理人吴永群,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群诉与被告陈廷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群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群负担。?djx2wkoowvo7ie5xmq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陈学富人民陪审员  杨应锋人民陪审员  周辉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茜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陈学富撰稿:陈学富校对:陈茜茜印刷:陈茜茜屯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0日印制(共印8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