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董青梅与王中旸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青梅,王中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青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中旸。再审申请人董青梅因与被申请人王中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青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双方关于还款10万元的证明与(2007)郑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是各自独立、内容不同的,不能相互覆盖或包容;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王中旸的一面之词就判决其胜诉;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按照物权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四、二审程序错误,超审限办案,判决书显示时间提前了3个月;五、本案相同法律事实存在多个互相矛盾的判决。本院认为,董青梅称证明中的10万元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债务的约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10万元系家庭债务,王中旸也不予认可。在双方离婚诉讼时,董青梅已向法院提交该证明,说明当时其已就该证明提出了主张。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已达成协议,明确双方“其他无争议”,应视为双方在财产方面已经没有任何纠纷。董青梅称二审程序违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董青梅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青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