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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有光与梁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光,梁润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34号原告:黄有光,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苏宝莹,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润章,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有光诉被告梁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佩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有光委托代理人苏宝莹、被告梁润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有光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购房,被告于当日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借款本息。后原告几次找到被告,欲与其协商还款事宜,但均被被告借故拖延。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润章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梁润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有光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黄有光已预交),由被告梁润章负担(被告梁润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黄有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