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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袁广民与袁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广民,袁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4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广民,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刚,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袁广民因与被上诉人袁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二审纠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袁广民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广民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广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广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