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何彦发与王雪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彦发,王雪,王焕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何彦发,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雪,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王焕伍,地址白城市。何彦发申请执行王雪、王焕伍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彦发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赔偿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