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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复才与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才,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773号原告:王复才。被告: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卓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复才诉被告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复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复才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