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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唐德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凯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唐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凯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29号原告深圳市唐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5。法定代表人周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明聪、吴永芳,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凯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5-18),组织机构代码×××826。法定代表人章杨生。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唐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凯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通知原告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补缴诉讼费人民币711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哲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