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章德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章德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杨建平。委托代理人杨笑笑,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龙,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德懋。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平与被告章德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平及委托代理人杨笑笑,被告章德懋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金 秀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屈玲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