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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顾少强、庄瑛与宦华栋、郑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宦华栋,郑凤,顾少强,庄瑛,江苏恒远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宦华栋。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凤。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芳英,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少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瑛。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海,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恒远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路118-1162号。法定代表人崔玉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潘芳英,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宦华栋、郑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李书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