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向林、杨廷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兰,向林,杨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兰,女,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向林,男,生于1967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廷福,男,生于1964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会理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向林、杨廷福未自动履行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6108.51元,申请执行人陈翠兰于2014年8月5日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23日委托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会理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林、杨廷福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6108.5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杨期文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君 微信公众号“”